一、
起诉离婚到法院的立案部门提起。
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三、
离婚诉讼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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