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起诉办理程序如下:
1.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予以立案;
3.原告预交诉讼费用;
4.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5.开庭审理此案,进行调解;
6.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二、
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由被告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
离婚起诉前财产转移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财产转移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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