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_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 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_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法律上仅有股权转让的概念,没有股权转移的说法。在实际操作上股权转让就是股权转移。股权转让是指股东的持有者在经过股东的同意并且股东大会的的决议的一致同意,将其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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