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
相关规定:
(1)《公证法》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2)《公证程序规则》规定: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
1、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2、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3、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4、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5、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6、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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