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指企业或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而自行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为。
从事无证经营的,一般都不具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因而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往往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筹建或开业。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的经济犯罪,犯罪人都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而犯罪,而这种获利的犯罪行为必然要通过侵犯他人的利益而实现,二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犯罪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多少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了侵犯,在此,我们关注的视角应放在何处便成为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还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还是犯罪人获得利益?在定罪量刑时是注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还是注重犯罪人所获得的利益?法益侵害说显然会将视角放在各个问题的前者;而规范违反说必然将视角放在各个问题的后者,因为规范违反说重视对伦理秩序的维持,故重视行为人自私自利的表现,重视行为人是否获得了利益。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新刑法是向客观主义倾斜,在判断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上,侧重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以,关于非法经营罪数额的确定上,我们应采用法益侵害说(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因为根据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所以对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利益的追求,客观上对利益的获取,就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即定罪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种类与侵害程度,而不应该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以及获得利益的多少。4按照这种标准去确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模式,就会得出我国刑法应该废除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两种标准并列的模式,而单单采用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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