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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证死”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作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次举报

罗*毑丈夫几年前去世了,留有一房屋自己居住,却不料大儿子张某通过虚假的死亡证明、伪造的放弃继承房产的声明等材料,在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她已于2010年因病在长沙死亡,而她的小儿子放弃房产的继承权。而后,张某据此完成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屋抵押给郑某,从郑某这里拿了一笔钱去还债。

罗*毑说,她的房子是当年用自己和丈夫的工龄折算后买下的单位福利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应该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而大儿子和小儿子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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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毑说,公证处的公证现在已经撤销,她希望通过打官司,确认对房产所有权的份额,同时希望法院能确认第三人郑某的抵押权无效。

法庭辩护:

11月28日,庭审预定从上午9点开始,但直到9点20分,张某还没有到庭,法官进行了缺席审理。法庭上,“房产抵押是否有效”成为辩论焦点。罗*毑的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房产在未进行分割之前,应当属于3人共有,张某通过非法方式变更房屋产权,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他还认为,不管郑某与张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郑某取得的抵押权均无效。

郑某代理律师则辩称,张某与郑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他还提出,罗*毑应该将公证处列为共同被告,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在此主张抵押无效。

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公证机构应审查证明材料真实性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如果公证员明知对方提供的证明是虚假的,仍然出具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证员若无出具虚假公证的故意,则应认定为过失,一般由公证处进行内部处理,将影响公证员个人考评。他提醒公证人员,应仔细审核材料,以免影响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律师:抵押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

目前,公证处已撤销这份公证,那么房产过户和房产抵押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尽管公证已被撤销,但在法律上,要回房子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公证无效,过户也无效,但抵押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刘-明律师说,如果抵押权人对于张某弄虚作假的过程不知情,则是善意第三人,房子所有权已抵押,应被认定有效;对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罗*毑可以起诉儿子索赔。如果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对于作假过程知情,罗*毑可以主张取消抵押权,要求返还房屋。

相关法律知识: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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