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财产担保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抵押权。债务人提供某项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民法中,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转移占有,也可以不转移占有。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抵押,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都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又因为抵押物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而不是破产企业财产的总体,所以,一旦破产企业用以作为抵押的财产灭失,抵押权也就丧失,抵押权人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清偿)。对同一项财产是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如果债务人破产,各抵押权人行使优先权时一般应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后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前一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就剩余部分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同一项财产设立的数个抵押中,既有转移占有抵押物的,也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那么,占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余的抵押权人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就剩余部分的价值优先受偿。
2.定金。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虽然定金的表现形式是货币,但它的作用跟抵押权一样,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因破产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无权收回定金,接受定金的债权人将定金抵作价款而优先受偿。
3.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因破产而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物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如果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受清偿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另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灭失时,应该视为一般破产债权,按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这是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企业的某项特定财产,而不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一旦破产人用以担保的财产灭失,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也就随之丧失。
虽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但在行使这种优先受偿权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不但会丧失优先受偿权,而且会丧失债权;其次,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与否提出异议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须提交有关证明,并申请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争议期间,为不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清算组有权变卖财产,但须把变卖所得价款提存。最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不得行使权利,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单独行使优先受偿权,会影响和解协议的达成,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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