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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武术院、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周志亮,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某某武术院,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郎家桥***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告:陶某某,女,19xx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某某武术院(以下简称某某武院)、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不成,于20194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5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志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武院、陶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剩余租房定金37000元,总计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424日,被告某某武院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房租押金50000元。2017426日,被告某某武院与原告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暂定为1年,自201751日起至2018430日终止。办学地点:拱墅区郎家桥188号(某某武院内)。后因各种原因,双方终止了合作,20171225日,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金进行结算,被告陶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确认截止20171215日共计欠章某某租房定金人民币共计叁万柒仟(3.7万)元,现本人确认该款于2018115日前归还。逾期的本人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和责任。


以上事实有收据、合作办学协议书、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某某武院尚欠原告37000元的事实,被告陶某某承诺对该笔款项进行归还,故被告陶某某对该笔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某某武术院、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3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2.5元,被告杭州某某武术院、陶某某负担412.5元。


原告杭州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杭州某某武术院、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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