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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森诉盛乐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胜诉案件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816人看过

作者:詹彦平律师

 袁森诉盛乐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胜诉案件

原告袁森持有盛乐出具的还款计划,在法院起诉要求给付X00000元在开庭的时候,盛乐做出答辩:盛乐和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没有向盛乐交付过任何资金;原告在起诉书中述说的,“被告于200X年XX月XX日从原告处借款X万元,并声称尽快还清。但是借款后原告多次主张,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等等云云根本不是事实事实上,在201X年AA月AA日,盛乐被原告等人以有经济纠纷为由唤到某地,原告威胁盛乐,假如不在原告准备好的、布满文字的一张纸上签名,原告将此称为还款协议,就不能让盛乐离开,就收拾盛乐,会对盛乐如之何,等等,盛乐是在原告的淫威之下被迫签字,实际上双方根本没有借款关系盛乐实际上是和原告的叔叔盛才有一定的经济过程,但是,盛才与盛乐的纠纷已经化解,但是,原告一直纠缠盛乐不放早在20ZZ年,原告言称在法院起诉盛乐,盛乐被原告勒索Z000元,了事。

作为盛乐的律师,向审判长建议如下:

首先虽然,原告出示了双方签字的还款计划,但是,被告对该还款计划内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均提出了合理的异议,我认为案件的焦点是被告和原告是不是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供不出交付给被告款项的证据;被告辩解双方不存在X00000元借款的事实,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过任何资金,是有道理的;被告对于还款计划的形成过程也提出合理的异议,可以想象在双方没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不被威胁胁迫是不可能形成还款计划的,被告是在原告的淫威之下被迫签字的事实存在

被告答辩称该还款计划是原告等人事先准备的,在没有让被告看内容的情况下,被威逼签字,是让人信服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在案件中,原告只是出示一纸划款计划,是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因为,X00000元不是小数,原告没有出示支出款项的凭据是不周全的。

因此,原告在起诉书中述说的,“被告于200X年XX月X日从原告处借款X万元,并声称尽快还清。但是借款后原告多次主张,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等等云云根本不是案件的事实

最终,原告看到胜诉无望,撤诉,被告盛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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