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被告雷某和原告蒯某遗嘱继承纠纷,被告胜诉案件。
原告蒯某和被告之父雷某鹏是二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雷某美,雷某鹏在2013年突然病志,被告在被继承人临终之时,匆忙形成遗嘱,就遗嘱的效力问题,双方争议很大。
雷某鹏遗留有两处位于哈尔滨的房产和存款等,
被告律师首先答辩:
首先,答辩人作为被继承人雷某鹏的子女,依据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雷某鹏遗留的遗产,原告蒯某没有权利剥夺。
其次,蒯某所述“201A年A月AA日,雷某鹏住院期间留有遗嘱一份,将其所有的上述两处房产的份额遗留给原告蒯某继承”,不是事实,被继承人雷某鹏在世之时没有留下遗嘱。
其次,原告蒯某伪造遗嘱,企图剥夺答辩人的继承权,依法原告已经丧失继承权。
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独自继承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SS街31号1单元708室和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LLL花园23号楼2单元909室的房产(含仓库)的请求不应该被法院支持,雷某有权利继承其父雷某鹏遗留的财产,有权得到继承的份额。
第一, 原告出示的所谓雷某鹏的遗嘱,经过了相关当事人质证辨认,我认为该份证据,首先在真实性上确实存在疑问,不真实,依据雷某鹏的病案记载,雷某鹏在入院之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其于201A年A月AA日病逝,其在去世的前一天不可能在文件上有签字的能力。另外,在文件形成书写顺序上明显可以看出“最终留给女儿雷某美成家立业出国留学”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因此,该份证据存在疑问,不真实。其次,在证据内容相关性上,该证据上没有遗嘱字样;该证据上所载“两处房产留给妻子蒯某以房养房养老,最终留给女儿雷某美成家立业出国留学”,该内容语义内容不明确,没有最终确定雷某鹏的明确遗留遗产归谁继承的意愿。其次,在合法性上,该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强制规定,该法第QQ条规定 。而在该份证据上,见证人处国不行签字,内容为继承人KKK书写,严重违法。
因此,该份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应该被法院采信,雷某鹏买没有遗嘱,原告蒯某主张遗嘱继承雷某鹏的财产,不成立。
第二, 被继承人雷某鹏没有遗嘱,该案件应该依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的份额,雷某有权利继承雷某鹏遗留财产。
第三,被告雷某提出反诉,要求继承雷某鹏的财产是正当的。
因此,本代理人希望法院维护雷某的合法权益,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在哈尔滨市某法院,被告分得大量的遗产,胜诉。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