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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武和大庆市AX区扭弯又直铁艺制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公司法 |709人看过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英武和大庆市AX区扭弯又直铁艺制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成功案件

英武和大庆市AX区扭弯又直铁艺制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英武不服,上诉。认为,由于原告和被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对《黑龙江直曲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原因是案件是在201A年A月中旬发生的定做事宜,可是,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1A年A月A日,也就是以2017年A月A日的价格为结果,可是,201Y年5月的钢材的价格只是2017年Y月份的二分之一左右,在价格上明显不能反映案发时的价格,《黑龙江直曲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明显不应该作为认定当时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通过原告自己向一审法院出示的证据就能证实,原告是从河北买来的围栏成品,并不是原告自己加工的。没有制作过程,只是有安装的过程;《黑龙江直曲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将制作过程也作为评估的内容,并形成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制作安装并交付被告的围栏经过评估确认的总价为PPPPP元”,明显不符合案件事实。

我作为上诉人英武的代理人,认为上诉人英武的上诉时有充足的理由的,上诉人的请求应该支持。

一. 该案件确实存在撤销AX区人民法院(2017)黑17UU民初PPP号民事判决的法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LL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而在该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围栏事宜的时间是2016年5月中旬,当时的材料价格相比较很低;在一审法院也认为,“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那样做,没有道理的采信了《黑龙江直曲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的价格,没有采信被告对《评估意见书》提出了异议,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17年9月1日,和案件发生之时的时间上相差一年有余;在价格上明显不能反映案发时的价格,《黑龙江直曲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明显不应该作为认定当时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情节所在。

二,上诉人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报酬MMMPPP元、评估费LLLLL元(合计H元)HHHH是有道理的。

通过原告自己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就能证实,原告是从河北买来的围栏成品,并不是原告自己加工的。没有制作过程,只是有安装的过程;《黑龙江直曲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将制作过程也作为评估的内容,并形成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制作安装并交付被告的围栏经过评估确认的总价为FFFFF元”,明显不符合案件事实。

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明显,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上诉人的请求应该支持。

经过努力调解,双方满意结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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