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黄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广东峰瑞新晶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41883018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后的处理

发布者:黄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78人看过举报

【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后的处理。

(一)、有效合同被确认后的处理。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4章、第7章对有效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1、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合同约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约定怎样履行义务,就怎样履行。实践中合同不履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不履行,二是不完全履行,三是瑕疵履行,也就是不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

2、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

(1)、债权人主体变化或住址变化,主要出现在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发生困难,应按照《合同法》第70条规定处理,衡量的标准就是债权人“有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这一前提条件。(2)、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包含全面履行和正确履行。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但是合同履行是为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由于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都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因此,造成履行费用的增加部分,理应由债务人负担,这也是《合同法》第71条、72条所规定的。(3)、当事人名称变更或负责人变动。在合同履行中,许多债务人经营借自己的名称变更而逃避债务,或者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推诿债务偿付之责,该观点不符合《合同法》第76条之规定,因此,原合同主体仍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法》上讲的违约责任,指的是实际违约责任,所谓实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明确如果违约方不想承担责任,必须举出有关的免责事由,如有不可抗力发生等,有法定负责事由的,可以根据情况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无法定事由和双方约定免责事由的,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旦违约,根据守约方请求由违约方:(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4)、依照法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金。(5)、依照约定支付定金。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个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预见和应该预见不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询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是多少,而是以一个智力正常、有经验、谨慎的商人、企业家的标准去预见和应当预见。例如,一个标准10万元的合同,而赔偿20万元,就明显超出一般的预见或应当预见。这里所说的违约鑫,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适用违约行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无强制性法定违约金,不能适用违约金责任而只能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违约金的协议效力取决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的协议也当然无效。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同时在合同中出现,当事人同时请求的问题,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两种: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赔偿性违约金,则不得在请求违约金之外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性质为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对此《合同法》114条做了详尽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在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时,法官可以适当释明,也可以提出让当事人相互协商。在上述两种方法都行不通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使自由裁量权。当然法定的违约金标准除外。

2、无效合同被确认后的处理。

《合同法》第56、58条都做了详细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无效,但是有一点应当注意,《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先说一下返还财产原则的适用标准问题:(1)、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2)、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存在为要件。(3)、返还原物也会受到限制,如一方只提供劳务或完成一定的工作,此种利益的返还可以通过赔偿的方法来解决。关于折价赔偿问题:折价赔偿是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没有国家规定的以市场价格或者同类价格标准折价。关于赔偿损失的运用问题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明确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可以确定的;二赔偿义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各负其责。三是损失的范围,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支出的差旅费用,履行原合同的费用(包括准备履行原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实际履行原合同支出的费用),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即为合理的间接损失。

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因当事人缔约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情况下实际应当获得的相对利益。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深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41883018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1449

  • 昨日访问量

    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黄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