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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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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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者:王华勇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5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郭XX于2015年3月25日在我委托人谢XX位于瑶海区xx家园A区x栋xx室内从事木工装修,次日中午从人字梯上跌落受伤,并花费医药费40224.48元,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XX给付郭XX前期医疗费40224.48元。

对方起诉时主张我方应承担雇主责任,在此情况下我方需承担主要责任。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提出双方之间应当属于承揽关系,在此基础上,我方仅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一审中,我们认为郭XX以承包方式为谢XX进行家庭装修,且自带劳动工具、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双方应构成家庭装修承揽关系。法院最终采纳我们提出的代理意见,但认定我们存在人选选任上的过错,因此判决我方承担30%的责任。

之后,我方提起上诉,认为30%的责任比例过高,但二审认定该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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