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浩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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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190号犯污染环境罪

发布者:罗浩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2016)粤5203刑初190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1217日被刑事拘留,201512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志坚、罗浩佳系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6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葛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镇溪墘村电镀区旁经营一家电镀加工场,后将工厂生产过程产生的未经处理废水直接排放到工厂附近小溪。20158月份,李某同时雇用张某、龙某(2人另案处理)在其工厂帮忙加工生产,至20151217日,该电镀加工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传唤李某、张某、龙某并扣押五金配件出入数据记录本。经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从李某电镀厂提取的废水水样总镍超511倍。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采样情况说明、环境监测报告及检测报告认可意见书,现场勘验材料、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及证实材料,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物质重金属超过法定标准的3倍,其中含量总镍超511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则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十个月十五日,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17日起至20167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吴桂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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