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3岁的周先生是湖南人,12年前进入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孰料,随着房市持续波动,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经营举步维艰,公司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身为副总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由于公司不能正常支付工资,一年只发放二三千元生活费,导致周先生难以度日。
今年3月,已拖欠周先生工资2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始终无意支付,眼看着自己打拼多年的心血要打水漂,他再也坐不住了。4月14日,周先生向徐汇区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徐汇区法院自收到周先生的支付令申请书后,立即立案受理,并着手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申请人周先生系该房地产开发集团的管理人员,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濒临倒闭,今年3月30日,周先生所在公司写下一份承诺书,许诺于4月4日付清所欠周先生工资2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首例涉及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支付令及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徐汇区法院在立案后第4天即发出支付令。
《新民晚报》通讯员 潘文婕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