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个存在分歧性认识的问题。有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律并未规定受害人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故此类案件中不能支持受害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主张。而且大多数立法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保险人无须进行赔付,因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只对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尤其是在保险金额较低,受害人较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则势必使其他受害人难以得到救济,或救济份额微不足道。”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还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属于赔偿范围之内。还有观点认为,受害人取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当事人不得再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前述关于交强险中受害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以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1)根据精神损害的一般理论,因交通事故导致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减损的,责任人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表述及性质,司法解释和相关立法是有一个发展和逐步明确的过程。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概念,主要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针对客体的不同而区分的,应当将其解读为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含了精神损害。
(4)依据交强险获利赔偿的内容中是明确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
综上所述,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将精神损害排除的情况下,依据法解释学的规则,交强险应当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