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晓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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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使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受案法院也应当依照职

发布者:耿晓冬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1074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使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受案法院也应当依照职权进行审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上诉人四川泓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签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审法院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梓潼县辖区,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实务经验总结: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及时被告未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也应依照职权审查,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即使一审法院未依照职权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也应按照职权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发现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的,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定要注意审查管辖权的问题,否则前期所做的准备都付诸东流,所有诉讼程序都推到重来一遍。所以,原告在诉讼前一定注意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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