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书
出 借 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借 款 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担保人(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担保人(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因借款人资金紧张,经双方协商就出借人出借人民币给借款人并由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协商如下:
一、 经协商,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 万
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利息为月息3%,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在每月 号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支付下月度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的,则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到期,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延期付利息或归还借款的,在延期内,借款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上幅20%的标准支付延期利息,直至本金及利息付清为止。
五、如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还款付息义务的,则出借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届时借款人不仅要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还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诉讼代理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本协议中借款人所有义务均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七、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订立本协议时已对借款利息有了明确理解,同时放弃要求因约定利息过高要求减免的请求。
八、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九、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首部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及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首部的地址邮寄方式送达催款通知书的,因出借人及担保人拒绝签收或者地址变更未书面通知出借人造成邮件被退回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且退回之日作为催款通知书送达之日。如果双方发生诉讼,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均按照前述约定执行。
5、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合同签订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