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晓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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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

发布者:耿晓冬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62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

民事法律参考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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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

  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


深圳市律师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包括诉讼主体适格,即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处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也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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