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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问题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148人看过举报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首先应确认合同的性质。这是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倘若合同的性质认定错了,适用法律也会发生错误。以企业流动资金为例,企业的流动资金可用于购买原材料和垫付在职职工的工资,管理费用上的资金等。按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企业不准擅自动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但是,如果企业以投资的方式,用流动资金进行补偿贸易,则不违背上述规定。比如甲企业生产某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由乙企业供应,但乙企业供应不上,使甲企业采购无保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本企业对外产品的供应合同的履行。为了克服这一困境,减少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甲企业就同乙企业协商,由甲企业投资,乙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形成新的生产线,扩大生产能力。乙企业接受甲企业的投资,不是用货币的形式偿还,也不是以参股的形式让甲企业参予乙企业的利润分红,而是按甲企业的要求,长期定点供给甲企业的原材料,对甲企业的投资,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给予补偿。从形式上看,甲企业是用流动资金投资,实质上的投资目的是为了长期定点获得原材料供给,此种贸易活动方式,与用流动资金购买原料,无本质区别,符合流动资金用途的特点。这样的合同,就应按补偿贸易合同确认其合同有效。倘若按投资参股认定,则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就应确认无效。这样就搞错了性质。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要一并审查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合同组成部分的法律事实,注意它们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如果合同是合法的,但在履行前双方达成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改变了原本合同的合法性,其改变的部分又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就应确认合同无效,如果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应确认违法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同样,原本合同有违法条款,但在履行前双方通过变更协议形式,撤销了原本合同中违法部分,而以合法的约定取而代之,就应以原本合同中的合法部分和变更协议产生的法律事实,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根据。比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订这类合同,必须具备承包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已经批准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双方如果在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尚未经过批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无效的。这里要明确的是,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上述缔约的前提条件,是因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的总概算,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工程承包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经批准,工程的面貌、结构、造价均处于未确定状态,此时签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势必会出现与工程的实际面貌和投资相矛盾的情况,尤其是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批准以前就签约,会出现擅自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违反项目投资计划的情况。因此,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经批准才能签订合同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合同就无效。但是,如果合同订立后双方尚未履行,有关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了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当事人根据批准的文件,达成了补充协议,变更了原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造价,实际履行中,双方也是按变更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对这样的合同纠纷,就不应按原本合同的约定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应以原来合同合法的部分和变更协议,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确认合同效力,要避免前后矛盾。当案件出现基于同一性质相互有关联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时,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有效,一个无效的确认。这种情况主要见于连环合同的并案审理,或有第三人参诉的纠纷案件。如某甲公司,对a产品无经营权,却超越经营范围,同乙公司签订的供给乙公司a产品为合同标的的购销合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后,因不能经营a产品而不能供货,又迟迟还不了货款,乙公司知情后,为了保障自己预期的利益同丙公司签订合同,以a产品为购销标的,合同生效后,丙公司按约定,预付货款。乙公司收款后,便与丙公司和甲公司协商,达成三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同丙公司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因不能偿还乙公司的预付款,为解燃眉之急,签字认可确认转让。但因甲公司仍不能供货成讼。对此情况应怎样确认合同的效力呢?甲公司越权经营,其行为违法,同乙公司签订的以a产品为合同标的合同无效。无效的责任在甲公司。乙公司将其同丙公司签订的以a产品为标的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同样是无效的,因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随着三方转让关系的产生而消灭,乙即退出了合同,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甲公司取代乙公司成了供方,而甲公司因无经营a产品的权利能力,也就无权取代乙成为供方,其取代行为仍属超越经营违法行为,所以三方的转让关系也应无效。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在审理中应注意不能简单地确认前者无效,后者有效,而应综合考虑尤其还应看到,乙丙之间签订合同,丙是善意的,乙则具有转嫁经营损失的故意。乙公司明知甲公司违法经营,无履行能力,却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丙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接受了极有可能遭致损失的转让协议,其行为当属欺诈。如果确认三方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则事实上将会保护乙的欺诈行为,损害善意第三人丙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审理经济合同时,务必认真推敲,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避免在合同效力问题方面所出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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