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我经常听你说“情节”、“情节”,“情节”真有那么重要吗?
答:相当重要。
问:那你给我们说说。
答:好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如何适用的情节;有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酌定。
有从重的情节,也有从宽的情节。在从宽的情节中,又分为从轻、减轻、免除这么三个档。
麻烦的是,从宽三个“档位”中,又组合出:“从轻或者减轻”、“减轻或者免除”、“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更麻烦的是,在每个情节前都冠以“可以”或者“应当”。“可以”,代表了法律的一种倾向性意见,意外之意,也可以不。
现在,我随便挑出几个法定情节,逐字逐句给你念一遍(略)……
我现在问你,记住了几个?
问:一个也没记住。有什么好办法记住它们吗?
答:有。我自己把它们整理成助记口诀,咱们今天只说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几种法定量刑情节。先给你说从宽的情节。
第一个,“一老一少,肯定关照”:
指的是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个,“半个精神病,可轻可不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了好记,我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称为“半个精神病”,这完全是为了好记,绝对没有不尊重这些人的意思。
第三个,“管你聋哑管你瞎,别怪政府怪你妈”:
刑法第十九条,对于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看起来,从宽的幅度挺大,又是从轻,还能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但请注意,只是“可以”这样,刚才跟你说过了,存在“不”这样的可能。我之所以总结成“管你聋哑管你瞎,别怪政府怪你妈”,主要在于帮助记住它是“可以”型,而不是“应当”型的。
第四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跟你一块儿说,先看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总结为“防卫避险,应当减免”。
……(电话响起)
问:哥,我妈喊我回家吃饭,今天就到这儿,明天你再给我讲剩下的口诀。
答:就在我这儿吃吧。
问:不了,改天我请你。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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