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调解谈判合同审查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装修导致健康受损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84人看过

案情:

张亮因准备结婚委托一家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三个月后房屋装修完工后,张亮将房内窗户打开通风了一个多月。后张亮与李敏喜结良缘,结婚后二人住进了新房。入住不久,二人就感觉难以入睡、头痛、疲劳并经常感冒,而且室内总有一种刺鼻的味道。几个月后,李敏到医院检查,证实其已怀孕。但怀孕后李敏经常觉得肚子疼,经B超检查,诊断胎儿未见胎芽。20天后,胎儿流产。医生称可能与甲醛有关。后二人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于是二人请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新房的装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室内游离甲醛浓度超标。为此,二人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还装修费用;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

张亮和李敏提出,房屋装修造成室内空气甲醛浓度超标,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胎儿流产的严重后果,这种身体上的伤害同时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装修公司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装修公司提出,房屋主人因甲醛浓度超标造成身体健康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疑:

健康权就是指保护自身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保障自身生理功能的完全发挥并防止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以生理机能和功能的正常为内容。侵害健康权包括一切使人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全发挥受到损害的行为,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由以下几点构成:(1)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损害事实,包括健康受到损害的事实,健康受损导致的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等。(3)因果关系,损害健康的违法行为和健康受到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同时满足以上三点,可以认定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本案中装修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装修张亮夫妇的新房,是一种作为的违法行为,张亮夫妇在其新房中生活了几个月后健康状况恶化,并导致了李敏流产的严重后果,并且装修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和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装修公司承担损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据此,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装修公司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造成张亮夫妇的住房内空气甲醛浓度严重超标,导致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造成胎儿流产的严重后果,给他们原本甜蜜、幸福的新婚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并对他们以后怀孕蒙上阴影,造成生理上的障碍和心理上的恐慌。所以,装修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