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在既有承包又有雇佣的关系中,雇员受伤需要根据责任认定,本案中,雇主、发包人、雇员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代理人:赵尚晓律师 专注于诉讼的出庭律师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对于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原审认定张祥是雇主,明显与在案证据相悖。根据在案证据,张祥将系争工程发包给秦权,由秦权召集工人进行施工,张祥与秦权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并予以发放,所以张祥与秦权构成承发包关系。秦权与乐钢是雇佣关系。
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乐钢作为施工工人明显未尽到安全义务,所以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对于乐钢自身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本院予以认同。
但对于张祥、秦权各自承担的比例,因原审法院对两人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故原审法院所判定的比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本院认为,张祥理应承担40%的责任、秦权理应承担40%的责任。原审法院对于赔偿总额即459,990.85元认定正确。张祥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应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35,000元,扣除后,张祥应支付赔偿款48,996.34元。秦权应支付赔偿款183,99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