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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从事其他工作,出现事故,原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黄玲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665人看过

 案情介绍:

   一门卫下班后,在原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晚上让另外一个单位请去清扫马路上的渣土时,让社会上的车撞死了,原单位要负法律责任吗?门卫是住门卫室的。原单位是否需要赔款?  

 法律分析:

   本案中,门卫是在下班之后的时间由其自由支配,该员工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伤害,原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和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为工伤,本案不属于工伤,门卫死亡之后,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死亡时终止。门卫的近亲属应当以一般民事侵权,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机动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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