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6年6月8日,职员C某未将公司11.8万资金挪入公司账户而是挪入了私人账户,公安机关经侦大队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拘留至Y县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及会见当事人C某,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拘留C某证据不足。相关证据只显示公司资金被挪入了私人账户上,但是资金数量分毫未减,也没有证据显示曹小林有将其挪为己用的行为或者意图,因此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
三、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同意对C某取保候审
四、办案随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基于这样的现实,公安机挂号对经济犯罪的打击的力度也日渐加大。因此,在这样的打击力度下,难免会出现将实际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财物疏漏行为归为犯罪从而产生错误打击的情形。
这样的案例中,尽早地将当事人从错误打击中解救出来是刻不容缓的,又由于在侦查阶段只委托能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以此时律师发挥着维护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关键性角色。但是,本案中反映出来的另一个值得普通职员关注的点是,在工作中仔细谨慎的重要性。要分清公私,“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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