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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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入罪门槛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

发布者:王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88人看过

盗窃入罪门槛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

根据《刑法》,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进行重新定义,从1998年规定的500元提高至1000元。《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

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法院应予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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