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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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发布者:王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57人看过

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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