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不断建设和发展,有一群人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就广大的农民工朋友。随着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在工地上因工受伤,也变得比较常见,例如被石头钢筋砸伤、从楼上摔下来、脚手架坍塌等等。因此受伤的农民工朋友,不但身体受到损害,而且更要陷入经济困难,那么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说赔偿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众所周知,在工地上有这么几个主体:一个是从业主那边把工程承包过来的总承包人,也就是施工单位;一个就是包工头;再一个就是农民工。总承包人通常不会直接去找农民工,而是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班主),包工头(班主)再去找自己老乡朋友负责施工。
这种时候,包工头(班主)往往是具有一定施工经验的个人,往往因为施工队伍灵活,报价低的优势,可以从总承包人那边转包或分包部分工程项目,也就是通常说的包清工。接到工程之后,包工头(班主)再去找人负责施工,下面班组的工资有这个包工头(班主)负责,一般是工程结束再发,平时预支生活费。
接下来说,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摔下来受伤了,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在公司上班的人会说,一定要去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工地上的包工头既不是合法的用人主体,更不可能给每个农民工缴纳社保,所以这时候一般是无法认定有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遇上负责任的包工头还好,会垫付费用。但有的包工头可能会耍赖不给钱,甚至直接消失不见,那究竟怎么办呢?
徐滕敏律师告诉你:
1. 这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农民工无权请求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但是,农民工有权请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人(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所以也就是说:农民工受伤之后,不要自乱阵脚,保留在该工地工作的证据,这个工地的总承包人(施工单位)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受伤之后第一要务是积极就医,第二要务就是联系律师,力争最大程度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