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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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既遂)起诉 , 我以证据不足辩护,法院作出强奸罪(未遂)判决

发布者:艾可生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48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一66岁的老妇报案称:自己在半山坡上被人殴打,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机关立即出警,依法进行侦查,经侦查终结认为:53岁的易某在半山坡上对报案的老妇进行了殴打并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以易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易某在半山坡上对老妇进行了殴打并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之后,又约见了正在被取保候审的易某及易某的儿子易小某,并做了笔录。

在法庭上,我作了以下辩护发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出:认定被告人易某犯强奸罪(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既遂)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易某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易某,将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我依法为易某辩护,法院最终认定易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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