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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背后

发布者:朱丽敏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778人看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施暴的一方,还是承受暴力的一方,其实都是受害者。

  6月22日,区法院发出嘉定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次,家暴因受害者得到保护、施暴者受到惩戒而进入公众视野。在反家暴的进程中,这纸裁决书无疑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积极信号。

  记者 陆晓峰 王安琪 李华成/文

  1、6月22日,区法院发出嘉定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嘉定成立“反家暴巾帼三人行”队伍,“组团”进学校和社区开展反家暴宣传。

  3、民警接受反家暴培训。

  从申请到签发不到24小时

  6月22日,区法院发出嘉定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多次遭受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张某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保护令当天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从当事人申请到法院完成签发,嘉定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炉历时不到24小时。

  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此外还特别申明,如果王某违反禁令,法院将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某和王某今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婚后,王某多次殴打妻子。6月9日,两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殴打张某某致其左侧两根肋骨骨折。随后,张某某报警,马陆派出所向王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告诫书下发后,王某仍继续对张某某实施家暴,并对她进行经济控制。

  6月21日,张某某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法院嘉中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经审查,王某的暴力行为属实并具有持续性,区法院裁定发出保护令。

  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9家基层法院试行人身安全保护令。2008年—2012年,全国共发出20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仅有4例违反禁令。“保护令对施暴人如同一把悬在头顶的剑,起到了警示、约束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全国发出的保护令数量并不多,这并不意味着遭受家暴的人群少,而恰恰说明公民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清说。

  “最关键的是受害者‘敢怒不敢言’的思想难以纠正。”王清表示,在许多有家暴行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认为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律令的形式对家庭内部矛盾进行规劝和制止,在不少人看来会是小题大做,因此有些受害者遭受暴力后不一定会向外界道出实情。

  不少司法工作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大的意义在于,它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保障,去了解和运用这张纸令,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反家暴需畅通“最后一公里”

  得知区法院裁定嘉定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那一刻,区家庭暴力干预服务项目负责人金婉仙长舒了一口气,“在反家暴的进程中,这是一纸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书。”

  此前,当事人张某某因多次遭到丈夫王某殴打,已向公安机关报警,金婉仙随即介入此案。“张女士的遭遇完全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条例,因此我们建议她向区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金婉仙表示。

  作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金婉仙接触过不少家暴受害者,触动最深的是她一位多年好友的经历。“深聊后我才知道她已经遭受家暴近十年之久。”金婉仙说,“平日里看不出她有什么异样,在‘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她默默忍受了那么久。”

  更让她心如刀绞的是另一起命案。2014年5月28日,嘉定新城(马陆镇)发生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泼硫酸案件,一名女子往丈夫身上泼洒硫酸致其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在看守所内,金婉仙与该女子深谈多次。“如果此前有人听她倾诉,结局完全不同。”金婉仙叹了一口气,说,“这是不该发生的悲剧。”

  《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在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丽敏看来,《反家庭暴力法》至少在两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首先是具有威慑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份裁定书,若不执行,当事人可能背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可判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一旦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给予保护令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则需在24小时内裁定。若是以民事诉讼立案,受理时间至少一两个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遵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家暴案件仍受到举证难、取证难、认定难等因素制约,如何有效发挥法院、公安、居委会、村委会等方面的职责,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能止于观念和书面,更重要的是产生效力。在金婉仙看来,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环环相扣的流程,“在反家暴的阵营中,妇联、公安、法院等部门应该各司其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比如公安机关发出告诫书后,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进行查访,然而现实中查访机制却形同虚设。”

  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清强调,一旦发生家暴事件,受害方应该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只要记录在案,都有可能成为对被申请人进行惩罚的依据。”他进一步表示,对于受害者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临时性保护,如果长期遭受严重家暴,最有力的方式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彻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可喜的变化是,反家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7月13日,区妇联收到了一家企业的4万元捐款,该善款将用于“反家庭暴力急难救助项目”。承接该项目的上海心翼家庭社工事务所负责人介绍,通过开展反家暴主题宣传活动、制定救助保护制度、开展项目志愿者和民警反家暴培训等,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正在慢慢提升。

  “治未病”好过事后介入

  家庭暴力其实离我们很近。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被普遍容忍的事情,其实这都是家庭暴力。

  2015年11月15日,南翔镇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发表求助帖《家暴:一个网友的求助》,一夜之间微博转发10万余次,造成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区内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案件得到及时处置,避免了恶性家暴事件的再次发生。

  早在2009年,嘉定建立了以区妇联为核心的反家暴工作组织体系。经过多年探索后,由区妇联、公安、民政、教育等12家单位组成的区级反家暴联盟应运而生。

  事实上,在社会对家暴高度容忍的状态下,大多数家庭暴力问题被忽视了。区妇联副主席沈蓉表示:“家庭暴力有周期性和不断循环的特征,第一时间介入干预,效果是最好的。”2015年全区排查家庭暴力案件55件,开展个案干预40人次,对8位受害人开展了心理辅导。

  当然,事后介入远不及“治未病”来得有效。在沈蓉看来,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对妇女的歧视有关。她认为,反家暴应该从改变传统的性别认知入手,预防家暴需要让公民从小就树立性别平等的观念。为此,嘉定成立“反家暴巾帼三人行”队伍,“组团”进学校和社区开展反家暴宣传。沈蓉坦言,如何通过青少年可接受的方式,提升他们性别平等的意识,这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在反家暴这条路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区妇联曾做过一次社会调研,发现不少问题。比如:市民普遍认为,发生家暴事件后报案效果甚微;公安部门处理家暴事件有心无力,迫切需要第三方专业人员跟进;在法院工作方面,一般以家庭纠纷判处离婚案件,很少使用家暴这个敏感词,若因家暴而判案,会涉及精神赔偿等问题,程序复杂。

  “反家暴和每个人都有关系,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反家暴的行动中。”沈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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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裁定。保护令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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