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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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发布者:张苗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2074人看过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在子女刚结婚时,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亲情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情况较为普遍。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减轻子女新婚后的生活压力,让他们生活得更加幸福,而非日后要回该出资。也有父母和子女之间已经明确了借贷的法律关系,但是在购房时并没有明确借贷的意思表示,在子女离婚或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时,父母就把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观点一,父母主张其与子女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借据的情况下,虽然夫妻一方认可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另一方认为双方系赠与关系,在二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未将所涉款项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即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口头的借款合意。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从未主张过相应债权,无法排父母与子女之间关于借款合同成立的合意系在夫妻二人离婚纠纷过程中形成,难以认定子女对借款合同关系认可的意思表示必然及于夫妻另一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观点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在其成年子女因家庭经营需要时提供大额资金支持,既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互助,亦符合敬老慈幼的人文理念,但并非作为父母所必须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案涉款项作出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为赠与,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对于以上两种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对于此类案情应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除相关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同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应探究父母与子女的共同本意。对于在当时没有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嗣后自行与父母协商变更为借贷关系,借贷关系仅在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有效。不能以后补的借条、借款协议就此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夫妻另一方是显示公平的,甚至于父母与子女后补借条的做法是严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父母与子女应在购房当初即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意思表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是一家人,却要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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