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朋友怀疑被害人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帮助朋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

发布者:张耀午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4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范某辩护律师:张耀午律师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某1因怀疑被害人夏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伙同被告人范某、张某2、刘某、韩某1及韩某2(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夏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强行将被害人衣服扒开,裸露被害人性器官,并由被告人张某2用手机将经过进行录像,后录像传播至互联网上,造成恶劣影响。

经群众报案,民警赶赴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五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六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张某1、范某、张某2、刘某、韩某1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范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构成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侮辱罪应当具有流氓性质,该罪系实施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侮辱仅仅作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1因丈夫有外遇在案发当天上午与被害人谈过的情况下,晚上又遇到丈夫与被害人在一起,临时起意带领其他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在殴打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扒衣行为仅仅系对被害人的侮辱,没有满足被告人及第三人淫秽下流的欲望的行为。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殴打、扒衣行为贬损其人格。

2、被告人范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范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范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害人的殴打、扒衣是一个整体行为,被告人范某对被害人的殴打不比其他被告人多,公诉机关对张某2、刘某、韩某1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范某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范某认罪悔罪,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符合缓刑条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范某适用缓刑。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范某、张某2、刘某、韩某1以在公众场所当众殴打被害人、扒衣使被害人身体裸露并拍摄视频的方式公然侮辱被害人,并造成拍摄的视频泄露到网络的后果,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五名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主观动机不同,应定性为侮辱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1、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2、刘某、韩某1系从犯。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五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2、刘某、韩某1系从犯,被告人张某1、范某、韩某1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2、刘某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分别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采纳被告人韩某1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韩某1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1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被告人范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张某2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被告人刘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5、被告人韩某1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律师观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律师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包括了解、确认案件诉讼进程、当事人被抓获、拘留的时间节点,当事人已经给办案机关供述的次数、供述内容;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根据案件进程,多次奔赴此案所涉侦查机关、控诉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积极收集有利证据,经过几番了解后,律师就此案的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并就可能运用到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