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代理律师:张耀午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杨某通过雇佣他人冒名顶替进行CT检查的方式为自己办理了虚假的特殊病种登记。被告人杨某持本人医保卡多次在医院进行挂号,累计骗取人民币111535.27元。
被告人马某经人介绍将其本人医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好处费,后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被告人马某办理了特殊病种登记。他人持被告人马某的医保卡多次在医院进行挂号,累计骗取人民币82319.11元。
被告人马某将其本人医保卡出借给被告人杨某使用并收取人民币8000元好处费。被告人杨某持被告人马某的医保卡多次在医院进行挂号,累计骗取人民币6800.22元。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立案侦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缴人民币118335.49元,被告人马某退缴人民币82319.11元。被告人马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非法所得8000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马某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马某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赃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且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社会调查评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3、被告人杨某退缴在案的赃款118335.49元、被告人马某退缴在案的赃款82319.11元,均发还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被告人杨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律师观点
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