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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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二):继承纠纷案例,取得良好结果

发布者:刘辉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女。

被告:乙,男。

法定代理人:丙,女,系乙之母。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丁名下遗产(包括郑州市XX路XXXX路西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X号楼X单元X号两套房产各33.33%份额及相应份额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保险补助金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依法由原告继承的份额;3、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原告母亲张三与父亲丁登记结婚,1981年7月23日生育原告甲。2002年,原告父亲丁与张三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位于郑州市××路水电××住宅××房产归被继承人丁所有,该房屋于2002年7月8日登记于丁名下。××××年××月××日,丁与被告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被告乙。2010年3月20日,××逝,其生前为**职工,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保险补助金等均由被告全部取走占有。登记在被继承人丁名下的郑州市××路水电××住宅××房产已拆迁,并取得郑州市XX路XXXX路西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X号楼X单元X号两套拆迁安置房,现两套安置房及拆迁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款等均由被告占有。上述财产作为丁的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故意隐瞒丁去世的消息,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继承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丙辩称:1、原告关于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继承的房产归丁所有,2套安置房立有遗嘱且经公证处公证,对房产的继承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在去世前一直住院治疗,被告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向亲朋好友借了大量外债,被继承人去世后,为购买墓地,也花了不少钱,被告与原告联系让其来看望被继承人,原告一直不接电话,也不露面,不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被告还有一个未成的儿子乙需要抚养;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之母与丁于××××年××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11月2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位于本市太和路水电段家属楼北单元三层北户住房一套由丁居住,室内财产归丁所有。该房产于2002年7月2日登记于丁名下。××××年××月××日,丁与被告丙登记结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乙。2008年7月8日、2009年9月20日,丁分别与郑州市地产集团签订《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丁名下位于郑州市××路水电××住宅××号的房屋拆迁,安置在郑州市××新都小区××楼××单元××西××、郑州市××楼××单元××西××号。丁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各种补助费及奖励费用共25762.91元。2010年3月20日,丁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XX铁路局郑州供电段向被告丙支付了丧葬补助费8580元,一次性抚恤金57200元、丁的企业年保险金37481.52元、基本养老退款38304.67元、住房公积金13576.15元。丁去世后,丙为其购买了墓地。后原告得知丁去世后即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上述财产。

另查明,2010年3月9日,丁立有两份遗嘱,将其拆迁安置的位于郑州市××新都小区××楼××单元××西××、郑州市××楼××单元××西××号的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由其妻丙继承,但附条件为:丙承担抚养乙的义务至其成人,所欠王二17万元债务由丙偿还。该两份遗嘱分别经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并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了公证书。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被继承人丁去世前,对其名下位于郑州市××新都小区××楼××单元××西××、郑州市××楼××单元××西××号的两套房屋立有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对其上述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其遗嘱将上述房产交被告丙继承,故原告主张继承上述两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继承上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因该费用发生在2010年,已被丁领取并使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有留存,故上述款项不属于丁的遗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继承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系丁所在单位给予丁家属的费用,不属于遗产,××期间均由丙照顾、扶养,××逝后,丙为其购买墓地、安排丧礼,而原告自2002年11月起即不再与丁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继承丧葬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分割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定为10000元;丁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退款共计89362.34元系丁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即44681.17元为丁的遗产,原告主张继承该部分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丁的法定继承人有三人:甲、丙、乙,因丙、乙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甲继承20%的份额,即8936.24元。上述抚恤金等款项已由丙领取,应由丙退还甲。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举证不力,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名下位于郑州市XX路XXXX路西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位于郑州市XX路XXXX路西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两套房产归被告丙所有;

二、被告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抚恤金10000元、支付丁的企业年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共计8936.24元;

三、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甲负担。


刘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研究生,郑州市民进委员,民进河南省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国基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8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