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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讨回12年前丈夫赠与小三50万

发布者:肖卫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75人看过

2000年,邱先生将自己炒股账户内的资金50万元通过转账存至李小姐名下。 2011年,他与李小姐为房屋归属问题闹上法院,两人的情人关系浮出水面。邱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发现, 12年前邱先生曾瞒着自己打款给李小姐,于是起诉到杨浦区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李小姐立即返还款项50万元。日前,杨浦区法院做出判决,李小姐应返还50万元。

上世纪90年代,邱先生和李小姐相识后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邱、李曾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并登记在李小姐名下。两人还以共同的名义注册过贸易公司,但经营不善,公司于1999年5月注销。 2000年3月,邱先生通过转账的形式,将自己股票账户内的现金50万元存入李小姐账户。

10年后,两人感情转淡欲分手,双方为共同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并因此闹上法院。正因这场官司,邱先生的配偶杨女士了解了双方关系的真相,从而进一步查证丈夫曾经给李小姐打款50万元。

去年7月,杨女士将邱先生、李小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杨浦区法院。她认为,邱先生的打款行为实际上是对李小姐的赠与,但他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小姐并未获得自己的同意,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李小姐立即返还50万元。

李小姐辩称,自己和邱先生并非情人关系。邱先生打给自己的款项是两人共同开办的公司注销后自己应得的结余款,并非赠与,故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请。但其对公司的盈余状况、清算过程均不能提供证据。邱先生则称,早在房屋确权诉讼过程中,李小姐已经承认与他是情人关系。而公司是他一个人出钱开办的,李小姐只是挂名股东,且公司没有结余,故李小姐所述不实,同意妻子的诉请。

杨浦区法院指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邱先生支付给李小姐的50万元,已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故该处分行为应当得到他的配偶杨女士同意。现邱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他的单方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此外,只有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李小姐才可不承担返还钱款的义务。本案中,李小姐是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即从邱先生处获得50万元,不属于善意取得,应予返还。最终,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请,判决李小姐返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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