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拆迁案件咨询中,总有被拆迁人希望律师能适用“风险代理”——被拆迁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补偿结果提升后被拆迁人再按照补偿提升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用。
被拆迁人或许会觉得,这样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并且促使拆迁律师更为尽职尽责地办理好案件,自己作为委托人的权益也才会更有保障。不过,这种付费模式不会被任何一个拆迁律所、任何一位拆迁律师所接受,原因就在于它是被明令禁止的。
禁止“风险代理”的关键在于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类型不适合这样约定。至少有以下两点理由:
1.征地拆迁纠纷的代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帮助被拆迁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赔偿,监督征收方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目标。
而风险代理案件的目标追求则是帮助委托人获取“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争取到的金额越大,律所和律师的收入也就越高。
毫无疑问,这样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不符合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要求的。征收拆迁本质上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实施的国有化行为。
作为“政府行为”,其补偿安置数额的多少既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乃至于千千万万老百姓的贡献息息相关。“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法律层面是有标准、可评估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容词。而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得寸进尺的补偿利益,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在客观上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所谓“利益最大化”,本身没有毛病。但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则必须增加一个限定语——基于法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下的“利益最大化”。
风险代理在这样的案件办理原则之下,的确没有存在的可能性。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容任何人拿来“下赌注”的,“适可而止”对双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结果。
2.“风险代理”将会极大的增加拆迁律所、律师的债权风险,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实务中,分期支付的“后续代理费”收不上来几乎是所有律所都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在征拆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方面,在前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后,律师就会开展全方位的维权工作。随着时间的推进,案件的进展将变得“有目共睹”甚至效果显著,被拆迁人可能不断获得与拆迁方面对面协商、谈判的机会。
换言之,只要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法律程序“使上了劲”,被拆迁人便随时可能在协商中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甚至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束本案的争端。
而直到征拆双方握手言和签约之时,律所的后续代理费都还没有收上来。能不能收得上这笔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费用,基本上全凭被拆迁人的个人诚信。
如果被拆迁人恶意不支付后续代理费,律所和律师的办法是不多的,而如果代理初期再没收费,律师就全白干了,这无疑是这个行业所不能承受的。
另一方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环节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不在场,甚至是对此毫不知情。究竟签下来多少补偿利益,征收方知道,被拆迁人知道,唯独律师未必知道。
在这种客观情况下,约定按补偿利益的百分比取得代理费用,也显得难以实现。
在拆迁纠纷的处理中,无论是被拆迁的相对人和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纠纷,还是相对人之间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此时纠纷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聘请律师来为自己代理,但是律师的收费以及代理模式不可以使用风险代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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