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解决电票承兑人故意不做拒付签收而出现持票人无法提供相关拒付证明等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已明确规定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即承兑人开户银行)应依据承兑人账户余额能否足额支付票款而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接入机构的应答往往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出现票据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比如对方经提示付款后一直未付款,却仍然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接入机构并未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代为作出拒付应答。比如提示付款期内和提示付款期后均点击过提示付款,系统却按照最后一次操作将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已拒收”等状态,这一系列问题对后续线上追索操作的进行以及线下起诉维权的举证均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时间无非存在三种情形:
1、提前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
3、符合法律规定提示付款。(票据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
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交所发【2022】2号》公告之后,自2022年3月21日起: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处理规则:出票人无论是“提前提示付款”、还是“逾期提示付款”,还是“提示付款时间刚好”,票交所关于(商承汇票)逾期应答的三种情形,也进行了“一刀切”的处理。即:
1、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2、持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3.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对于2022年3月21日之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若发现系统中的票据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联系双方接入机构的相关人员,要求银行根据上述通知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处理。对于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交所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会再有长期“待签收”的票据状态出现。
为规避丧失追索权的风险,需牢记以下规则:
1、电子商业汇票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因此建议持票人及时在线上进行操作。因系统原因或接入机构应答等问题导致票据状态或被追索对象等出现错误或者遗漏之时,应及时与接入机构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解决处理。切勿因系统问题丧失追索权。
2、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提示付款期内未再“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及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追索权。
因此提前“提示付款”不保险,必须在提示付款期间内再进行“提示付款”。
3、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因此并非所有的提前“提示付款”均丧失追索,请具体分析承兑人的拒付时间。
4、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及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追索权。因此注意查看所有操作记录,准确认定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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