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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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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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发布者:王洪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967人看过

登记机关因委托人身份存疑不予登记,买受人诉请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较好,上海的房价一路飞涨,很多人将投资房产视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生意。本案中,王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投资,一次看房时,她看中一套适合投资的一室户,房主是一对打算换房子的父女,由于价格便宜,王女士听了很动心,便由中介人员小张带着去看房。奇怪的是,小张并没有带王女士去看要售卖的房屋,而是看了楼上相同户型的一套房屋。小张向王女士解释,因为房东父女有事情近期都不在家。随后还拿出了两份湖北省襄樊市某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一份的内容是说房主老李委托其女儿小李处理卖房事宜,另一份的内容是说两人将卖房事宜全部委托给小张全权办理。小张还悄悄对王女士说,因为这是套欠债房,房价比市场上便宜,要买的话要赶紧出手。

王女士看到委托公证书,对小张的话深信不疑,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王女士与房主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该一居室房屋。在办理过户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在审查手续时,只发现王女士和小李到场,而没有看到共有权人之一的老李,该登记机关便向湖北襄樊市的公证机关发函核实,不久后得到回复称“对于委托人的身份不能确定,建议不采信委托公证书”,登记机关随后通知当事人均需到场方能办理登记,可当事人一直未到,因此登记机关便未在法定期间内向王女士颁发产权证。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因公证机关已撤销公证,判决驳回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出售人并非老王本人,审理查明该份公证书是骗取的,公证机关发现错误公证后,已撤销了该份委托公证。可买受人王女士仍执意要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其认为出卖人老李的女儿小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且自己的购房行为属于善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锦同律师认为:
1.小李是否有权利处分该共有房产呢?

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人为老李和小李父女,因此,该房屋转让必须经所有产权人同意。而该案中,小李未经老李同意,持假冒老李签字的委托书公证书,与王女士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且该委托公证书已被公证机关撤销。因此,该转让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也侵犯了老李的合法权利,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2.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吗?该案应如何处理呢?

王女士认为老李和小李之父女关系应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买卖合同最终未得到出卖人共有权人之一的老李追认,该合同通过欺骗的手段进行交易,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自始不生效,双方应返还各自所得。王女士认为自己属于善意取得,但是,在房产登记机关审查时却发现问题,且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王女士的房屋买卖行为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生效,双方应返还各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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