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和《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下称《指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试点企业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二、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三、政府补助列报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四、要求试点企业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