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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

发布者:侯健康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税务 |440人看过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公告明确,已经完成办税人员和法人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以及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事项。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自2018101日起施行外,公告自2018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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