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OC Clarifies Issues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Outstanding Green Financial Bonds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规定,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于每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别披露本年度第二、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同时,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5000万元以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以及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逐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