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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不付抚恤金 判决公正撤销之

发布者: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2020年06月01日 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731日,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170XXXX617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胡XX为工亡;后原告多次向新某市社会保险中心要求法定的抚恤金待遇,但均不同意,并于2019916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以原告之夫享有退休金为由,认定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夫而不是其子,不予支付原告抚恤金

原告作为工亡职工的母亲,年逾六十一周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有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其夫胡XX不应被认定为的供养人;首先、胡XX已退休无劳动能力,无扶养能力,其退休金数额也只是比最低生活保障高一点而已;其次、胡XX的退休金除其自身支出外,还需照顾其残疾长子胡XX,无力供养原告;再次、以原告夫妻的年龄等条件,不具有相互扶养的条件,是没有扶养费的,该认定与司法实践相矛盾;最后、如此认定有违社会伦理纲常,会造成子不养母的社会认知,是在逼着老两口离婚,导致社会更不稳定。新某市社会保险中心的回复应当撤销。从性质上说,城镇职工养老金是为保障退休职工个人的基本生活,不是正常收入;不能依此认定有扶养能力,可供养她人;从数据上看,2018年新乡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458元,月均支出1621.5元;2019年已达21971.57/年,1830.96/月,而胡友的养老金仅为2千余元,只够其维持基本生活而已,没有余力供养她人。从家庭关系上谈,胡友与原告结婚前有一子胡涛,肢体为二级残疾,需要抚养;原告之子生前对原告的生活补贴是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被告认为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丈夫,她不在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意见不能成立。

希望个别工作人员能做到执政为民,毛XX他老人家讲的“为人民服务”能落到实处,社会多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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