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6月30日,在新乡县翟坡镇牛任XX内,因村委会选举投票问题,赵XX与赵XX发生口角,赵XX对赵XX进行辱骂,王XX见此用手朝赵XX的头部打了一下。经鉴定,赵XX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某派出所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新县公(某)行罚决字〔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XX违法行为轻微,对其罚款500元。赵XX对此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县政府认为某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此处罚决定予以维持。赵XX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后某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又作出新县公(某)行罚决字〔2019〕18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6月30日,因村竞选投票问题,赵XX与赵XX产生纠纷,赵XX推打了赵XX一下,其厂内工人王XX用手对赵XX头部打了一下,将其打倒在地,后住院治疗。经鉴定,赵XX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对王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赵XX对此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作出某公复决字〔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王XX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赵XX事前有过错行为,后果较轻等,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赵XX不服复议决定,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法院听取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赵XX骂赵XX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对王XX不具有过错,王XX殴打赵XX后脑勺一巴掌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能因赵XX的骂人行为有过错而减轻王XX的处罚。赵XX被打时已满6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XX欧打赵XX系其主动行为,没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又未取得谅解;且在多次电话通知后,无合法理由直到18年10月16日才到县局接受询问,不予采信县局认定的主动投案;县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未显示王XX有立功表现,王XX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王XX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情节,县局对其减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市局维持该错误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新县公(某)行罚决字〔2019〕187号行政处罚决定和某公复决字〔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县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单位都对判决提起上诉,但于庭审时均又撤回上诉。
后经多方协调,赵XX获得了赔偿,对王XX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不再追究其责任。
本案历经七个阶段,耗时两年有余,最终经调解和平解决,受害人获得了适当的赔偿,但也以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行凶之人虽得一时庇护,但最终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冲动是魔鬼,遇事不冲动,自作还需自来受;事后多协商,各退一步天地宽,冤家宜解不宜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