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问题解析(一)
一、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的赔偿,从法律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考虑到目前赔偿的争议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防止为追求贬值损失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及目前鉴定机构不规范等原因,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但少数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重置费用
重置费用与修理费用是针对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况而设,物的损害,有毁灭和毁损两种情况,对于毁灭的情况,不会产生修理费用,只能是重置,对于重置只能采用金钱的支付方式。
四、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合理停运损失
合理停运损失是依法具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运营损失。对于合理的运营损失的确定应考虑事故车辆的停运的时间,以及因停运造成的损失,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进行综合确定。合理的停运时间一般为车辆的实际维修或重置时间,一般可以提供的证明为: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进出场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重新购置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明。
五、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下发生的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驾驶人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情形的保险赔偿仅是指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财产损害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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