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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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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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输液滴速过快引发的争议

发布者:郑海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48人看过

【案情回放】

刘某,男,83岁,因腹痛、腹泄多次,发热,至D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肠炎。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病史10余年。胸透符合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改变。心电图示肺型P波,右室肥厚伴劳损。D医院将患者留观,并予环丙沙星500mg+5%葡萄糖生理盐水500ml及林格液500ml静滴。考虑轻度脱水,予打开两根静脉通道,同时补液。输液约1小时后患者感呼吸困难,咳嗽,有少量粉红色泡沫痰液,心率98次/分,立即给氧气吸入,查看液体,两瓶均仅剩150ml左右,予停林格液,并控制剩余液体的输液速度为35-40滴/分,并给西地兰0.4mg静脉注射,30分钟后症状显著改善。观察2日后回家休息治疗,予继续口服黄连素、氟哌酸3日。

【专家评析】

急性肠炎伴轻度脱水诊断明确,处理基本符合医疗原则。但本例仅轻度脱水,既往明确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史,加上高龄,打开两条静脉通道同时补液,滴速又较快,1小时内输入约700ml,这可能是导致急性肺水肿的主要原因,幸亏抢救及时、准确,迅速控制了病情。对一个高龄且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的患者补液必须谨慎,既要控制输液量,又要控制滴速,还要注意液体中的电解质和渗透压,输液过多过快,可能会加重心脏负担,加上葡萄糖生理盐水和林格液,导致急性肺水肿在所难免。另补液液体应以等渗为注,电解质要慎重补充,补液速度要根据病情及时调控。因此,对本例患者的损害,D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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