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贵是一家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股权的17%。2016年5月,小贵因公司经营方向与其他股东产生分歧,主动辞去了董事长一职,随后服装公司选举了新的董事长。服装公司章程对增资扩股的认缴比例无特别约定。2017年6月,公司通过EMS特快专递发来一份通知,内容为:“根据本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公同决定扩股,公司股东每人最高扩股为10股,最低为1股,每股8000元,请于收到通知书15日内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此次扩股权。”小贵十分不解,自己没有接到股东会议通知,查阅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未发现特别约定扩股的相关事项。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效吗?
律师在线答疑(15877388604):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也叫优先认缴权,是公司增发新股时为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赋予老股东的一种特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第一,公司在增资扩股时,服装公司章程对增资扩股的认缴比例无特别约定,增资扩股的比例应与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一致。第二,股东会的召集、决议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未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决议内容通知小贵,剥夺了小贵的股东表决权。因此,服装公司的决议内容和召开程序均是不合法的,服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强行确定扩股比例,剥夺了小贵的优先认购权,无形中稀释了小贵的股权,严重侵犯了其股东权益,可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服装公司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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