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及代理律师】
委托人:原告王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蓓,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隐瞒其患病事实,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患有智力残疾。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矛盾较大,被告多次在原告工作场所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原告工作,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被告无任何改变。2015年5月12日,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薛某某辩称,原告返还40000元彩礼,被告便同意离婚。原告上次起诉,经原、被告协商,原告称回家凑钱,双方离婚,但原告未凑钱。被告薛某某在超市上班,每月仅一千多元,原告拿走被告40000元,致被告今后无法生活,本次原告要求离婚,必须向被告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2015年5月12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5)灞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2016年2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告患有智力一级残疾,其监护人为其父薛强。被告父母在被告幼年时离婚,被告一直与其父共同生活。被告现在人人乐超市上班,月工资1000余元。2014年8月,原告及其家人收取被告彩礼40000元。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40000元。原告认为收取40000元彩礼属实,被告未提起反诉,且被告主张返还彩礼,于法无据,故不同意返还。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残疾证、户口本、储蓄利息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返还彩礼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结婚名义向被告收取彩礼,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仅为8个月,原告即提出离婚诉讼,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本院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患有智力残疾,收入较少,给付40000元彩礼致被告家庭负担过重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薛某某彩礼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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