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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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车辆延迟过户不影响换车后车牌的过户

发布者:王鹏飞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要旨:离婚后车辆延迟过户,换车后延用原车车牌,不影响车牌的过户。

 

基本案情:

         原告邵某与被告章某20071123日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京牌夏利车归原告邵某所有,被告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原告邵某使用该京牌夏利车并要求章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迟延办理。后原告邵某将京牌夏利车报废并全资购买了丰田车并延用原车牌。2019111日原告邵某起诉章某要求被告章某协助其办理丰田车的过户手续,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车牌与车辆是否分离?

        原告邵某与被告章某在《离婚协议书》书明确约定了京牌夏利车的归属属于原告邵某。车牌属于车辆的附属物,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北京市未出台车辆限牌的相关政策,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车和车牌一并过户给原告邵某。后来由于受北京市尾气排放的限制以及车辆老化等原因,原告邵某将夏利车报废并全资购买丰田车,延用原来的京牌。根据北京市当前的规定,车牌与车辆是分离的,但夫妻之间离婚车辆是允许转移登记的,从而实现车牌的过户。该种情况下,应视为车牌与车辆为一体,车牌系车辆的附属物,车牌随车辆一并过户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合意。

 

        2、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2017101日起,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而在此之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夏利车归原告邵某所有,即表明车辆即车牌的所有权归原告邵某所有。所有权系物权,物权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被告章某主张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章某将夏利车交付给原告邵某时,车辆所有权即归原告邵某所有,车辆的过户登记不影响物权的变动,只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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