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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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兼并收购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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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起纠纷法理情理要理清

发布者:陈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44人看过

NO.1赵先生和刘女士再婚后,将夫妻共同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刘女士之子名下。离婚后,他称房屋并非赠与给继子,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赵先生诉称,他和刘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刘女士在与他结婚前有一子小孙。2011年,刘女士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顺义区房屋一套。为支付购房款,他和刘女士共同借款40万元,并共同向银行贷款80万元。该房屋登记于小孙名下。2012年,法院判决他和刘女士离婚。他起诉要求确认小孙名下的房屋是他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从未同意将房屋赠与小孙。>>查看详情

NO.2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根据公告,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中特别指出,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查看详情

引言

房屋赠与纠纷有很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称,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可以不用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赠与公证材料。具体是哪些公证材料?除了省去提交公证材料的程序还能带来什么好处?以及更多有关房屋产权赠与的问题,本期解密维权邀请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安碧律师、黄磊律师、律师助理钟晓丽为您详细解答。

问题一:在公告实施日之前的房屋赠与按什么标准执行?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公告实施日之前的免税事务已办理的按以前的规定办理,还未处理的按《公告》处理。>>查看详情

问题二:与之前相比房产赠与简化了哪些手续?现在还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解答:2015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根据上述各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已经不用再提供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查看详情

问题三:房屋赠与能不能随意撤销?

律师解答:首先,赠与反悔中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

当然,任意撤销权并非没有限制,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撤销。>>查看详情

网友关心

1、搜狐网友"龚gong小xiao玲儿":什么情况下的赠与可以免征营业税?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安碧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搜狐网友"狼牙小胖":以"假赠与"的方式避税可取吗?有何后果?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钟晓丽认为:不可取。以"假赠与"的方式避税首先要签订一份假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此行为一经发现则要承担行为无效及补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其次,虽然受赠人无偿得到了房屋,但是若要转让该房屋时还是要以房屋的全款为基准征收20%的个税。因此,完全没有必要用"假赠与"的方式来避税。

3、搜狐网友"樱桃小丸子":丈夫怀疑妻子骗房产能撤销赠与行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为此三种情况。因此丈夫怀疑妻子骗房产是否可撤销赠与行为要看他们之间的赠与是否更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若不符合则不能撤销。

4、搜狐网友"july7月":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否撤销房产赠与?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安碧律师认为:可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撤销房产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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