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纯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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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林纯全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9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纯全,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纯全、林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被告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立即偿还何某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59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x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24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214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x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x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何某x系亲戚关系。x以其家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何某借款。2014214日,x何某借款24万元,约定月利率1.2分,未约定偿还期限。当日,何某通过其婆婆何某向x(系何某的哥哥)现金交付借款24万元,x出具一张借条交何某收执。201459日,x何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2分,未约定偿还期限。当日,何某通过何某向x的儿媳王x交付款项,x出具一张借条给何某收执,内容为:借条,兹向何某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利1.2分,此据,借款人:x2014592015214日,x偿还了24万元借款的利息,并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何某借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利1.2分,此据,借款人:x2015214。后x未再还本付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x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何某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何某所诉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

条、银行交易明细、何某的证人证言为证,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予以认定。x何某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不违反法律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何某有权要求x随时返还借款。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20145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24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20152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2元,由x负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何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纯全律师,男,汉族,法学本科,现为福建格策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为你提供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